▼ 盐城市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坚持绿色生活,践行下列行为规范: 1 (一)节约水、电、气等公共资源; (二)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; (三)优先乘用公共交通工具; (四)文明节俭办理节庆、婚嫁事宜; (五)绿色殡葬、文明祭扫。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,践行下列行为规范: 1 (一)不得随地吐痰、便溺; (二)保持公共厕所卫生,爱护公共厕所设施; (三)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; (四)不得乱扔瓜果皮、包装物、纸屑、烟头、口香糖等废弃物; (五)不得随意倾倒垃圾、污水、粪便,不得随意弃置动物尸体; (六)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、秸秆、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; (七)不得攀折花草树木; (八)不得破坏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,不得猎捕、出售、购买、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。 公民应当文明用餐,践行下列行为规范: 1 (一)厉行节约,按需点餐,不铺张浪费; (二)爱惜粮食,提倡“光盘行动”; (三)公共场所用餐时不喧哗吵闹; (四)不过分劝酒,不酗酒。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,践行下列行为规范: 1 (一)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共用设施、设备; (二)不得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、堆放杂物,不得圈占公共绿地,不得毁绿种菜; (三)不得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; (四)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,不得堵塞车库出入口,不得占用、堵塞消防通道; (五)不得在室外悬挂、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; (六)不得向室外抛掷物品; (七)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,生活垃圾分类投放; (八)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进行娱乐、健身等活动时,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。
公民应当文明饲养犬只等宠物, 行下列行为规范: 1 (一)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; (二)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; (三)不得虐待、遗弃宠物; (四)携犬出户时,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,并主动避让他人; (五)不得携带除军警犬、引导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学校以及医院、商场、宾馆、饭店、图书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健身步道、候车厅、候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。 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,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。
公民应当文明出行,践行下列行为规范: 1 (一)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,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,不得随意变道、穿插、加塞,不得违规使用车灯和喇叭;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,礼让行人;遇有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,应当主动让行; (二)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,并按路面指示方式停放车辆,不得占用人行道、盲道和消防、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;临时停放车辆,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; (三)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,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; (四)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、规范服务,保持车辆干净整洁,上下客时有序停靠,不得拒载和欺客; (五)驾驶非机动车时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,不得逆向行驶,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、人行道行驶,不得违反规定载人、载物; (六)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,使用后应当按规定停放,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; (七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秩序,主动为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乘客让座;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不得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,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; (八)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,在人行道内行走;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通过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通过人行横道,不得乱穿道路,不得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,不得低头使用通讯工具;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车、停留、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、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。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,践行下列行为规范: 1 (一)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、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; (二)不得刻划、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,不得损坏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公共设施; (三)不得从事有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环境、氛围的活动; (四)不得违反规定攀爬、触摸文物或者对文物进行拍照摄像; (五)不得污损、破坏宾馆酒店的物品、设施。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,践行下列行为规范: 1 (一)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,举止文明,不说脏话; (二)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,乘用电梯时先出后进,行经楼梯或者天桥、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过; (三)在医院、图书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,文明使用通讯工具; (四)文明观看文艺演出、体育比赛; (五)不得随意张贴、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; (六)文明开展庆典、营销、娱乐、健身等户外活动,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、生活; (七)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,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; (八)不得参与色情、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; (九)遇到突发事件时,应当服从现场指挥,配合应急处置,不得围观聚集; (十)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,配合开展诊疗活动,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,不得侮辱、谩骂、威胁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; (十一)不得利用网络编造、发布和传播虚假、暴力、淫秽信息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,不得以侮辱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。 |